白城市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白城市关爱退役军人协会,英文全称:Baicheng care for Veteran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BCCFVA。
第二条 本会性质:在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下,由白城市爱心企业、热心退役军人和军属烈属服务工作的各界人士以及优秀退役军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联合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政府联系广大退役军人的桥梁纽带,是做好退役军人和军属烈属服务保障的参谋助手,履行指导、推动、协调、配合职能。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关爱退役军人和军属烈属为目的,搭建政府与社会、军队与地方、退役军人与用工单位的合作桥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军人、尊重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通过党建引领,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不同岗位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退役军人弘扬正能量、建功新时代,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加快推进白城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白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白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白城市纯阳路1084-3-10号。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建立基层党支部,支持设立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使之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带动、监督规范管理的主导作用,保障本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引导监督本协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 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协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 帮助本协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引导和支持本协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协会文化建设, 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 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协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协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协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协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协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协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协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协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和军属烈属,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帮扶困难退役军人和军属烈属,广泛宣扬退役军人先进典型与先进事迹;
(二)开展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活动;
(三)动员相关行业、企业搞好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军属烈属的优先优待;
(四)收集、交流退役军人人力资源信息和地方用工需求信息,为会员企业合作交流、学习培训等搭建平台载体,提供优先服务;
(五)加强退役军人文化建设,开展有关关爱退役军人和军属烈属的相关专题调研和理论研究,参与退役军人事业的交流与合作;
(六)依托军地资源,开展国防教育;
(七)开发适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安保、物业、国防教育、应急救援、法律援助等岗位,开展非营利性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
(八)引导退役军人合理反映诉求,增强大局意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须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与本会有业务联系或者愿意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本会会费管理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执行本会的各项纪律制度。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未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失去会员资格,会员退会情况适时在理事会通报。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失去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聘请顾问;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视讯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不超过理事1/3)、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与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热爱本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相当于科级及以上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兼任本会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和法定代表人。确因特殊情况需兼职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履行相应程序,且本会不为以上人员发放任何形式报酬。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秘书长为专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管本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由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交由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自律建设、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军队资助和奖励;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与服务,以及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经2021年12月XX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